2006年7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啤酒里发现苍蝇 天价维权反被动
周立明

    消费者对消费侵权的赔偿额度掌握不好,提出要求过高,使经营者无法接受,容易使维权陷入僵局。宁波市消协工作人员向笔者提供了一些典型案例。今年5月,一位消费者在吃汉堡时发现了一根头发,要经营者赔偿2000元,而经营者只同意免费提供10张汉堡消费券,消费者和经营者从晚上10点争论到第二天凌晨4点都没有解决问题。后来,消费者来到消协投诉,最终也因双方差距实在太大而没有调解成功。今年6月,有位消费者在啤酒瓶中发现了一只苍蝇,要求生产企业赔偿5万元,而企业只答应赠送2箱啤酒,此案消协最终也没有调解成功。还有一位消费者在饭店吃了不洁食品,饭店当时答应免去其餐费300元,同时负责700元医疗费,消费者不同意,提出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要求。对此,经营者没有同意,最终也没有调解成功。
  宁波市消协有关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定要赔偿的。然而,消费者提出的赔偿额度也应当合理,这个额度就是“依法赔偿”,否则消费者和经营者会陷入僵局,双方为此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日常生活,甚至还影响身心健康。
  宁波市消协有关负责人指出,消费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3条。第一是经营者有过失造成赔偿。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消费者损失多少,经营者赔偿多少。第二是经营者故意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一”。第三是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失的赔偿。依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符合精神损失条件的,可获赔偿的额度为5000元以上。以上是消费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可灵活掌握,互相体谅,通过协商来解决,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